来源:宣城市司法局2019-07-23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分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停业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第十一条【收集设施建设设置标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收集容器的设置类别、规格、颜色、标示等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19-07-18
鼓励以城带乡扩大生活垃圾收集覆盖面,推动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前做好垃圾焚烧发电厂选点布局和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