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石化杂志》2016-01-04
其二,作为这一轮改革的重头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国有资产管理架构由目前的两级变为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经营性国企三个层级,这将划清国企与政府的边界,提供国有资本效率提高的体制环境
来源:中国石化杂志2016-01-04
来源:川财证券2016-01-03
12月份又与国开金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设立50亿元规模的并购基金。我们预估,随着储备项目陆续开工投入生产,未来垃圾日处理能力将会再翻一倍。
来源:山西新闻网2015-12-31
此前,山西金控负责人孙海潮向记者解释,这家大型的金融集团,定位于山西国有金融资本投资平台,是省政府在金融领域的资本投资、管理公司,日后将以优化配置金融资源、健全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激发释放地方金融企业发展活力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5-12-31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来源:新浪博客2015-12-31
《日本太阳能电池市场乌云罩顶内需出货量创32季来最大减幅》《印度建成亚洲最大太阳能发电厂显示减排决心》《世行:社会资本投资重点转向可再生能源》《补贴恐缩水美国太阳能行业不爽》《国家能源局官员:光伏发电补贴或将继续
来源:中国能源报2015-12-31
2015年底,光伏产业在金融支持上又获重大突破光伏首次被中国人民银行列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此举将大幅改善银行、信贷等金融资本投资光伏的信心。
来源:点绿科技微信2015-12-30
2015年,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10个试点城市,中央财政投入34亿元,计划三年内投入102亿元以上引导地方建设试点,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约176亿元,地方政府投资70亿元。
来源:中国能源报2015-12-30
一是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准入条件,确定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在注册资本、信用、人员、资质等方面的要求;二是增量配电网投资收益机制,需要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式确定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回报率,但应考虑我国存在的交叉补贴问题;三是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的并网流程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5-12-30
售电侧改革后,参与竞争的售电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电网企业售电公司;二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独立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经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第十关键词:节能服务9号文中提到了6类售电主体,分别是: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资本投资、分布式电源用户或微网系统、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以及发电企业。
售电侧改革后,参与竞争的售电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电网企业售电公司;二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独立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经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9号文提出培育五类售电主体,《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则主要根据是否拥有配电网将售电公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现有电网企业继续保留市场化售电业务;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
来源:先见能源智库2015-12-30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15-12-30
5.富电科技:8000个充电终端12月10日,富电科技西客站超级充电站正式对外运营,该充电站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港湾充电站,该充电站建设和投资首次使用了资本+产业的模式,其中基金元诺资本投资60%,富电科技投资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5-12-29
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并科学分类,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前置性工作,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重大改革举措的完善和落地,都需要以清晰界定国有企业功能与类别为前提
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5-12-29
根据方案,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对于这个全国率先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配电网项目,今天小编就和你一起找寻答案【借鉴】从德国电改经验谈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行至中局,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
来源:先见能源智库2015-12-29
来源:PPP资讯2015-12-28
还有很多ppp项目,在社会资本投资后,政府拖欠款项时有发生,企业已经进来了,不得不维持运营,只能不断想办法加大融资力度,大大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有时,地方政府为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会与合作方签订一些脱离实际的合同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建成后,政府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直接危害合作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