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东电监局2007-05-11
2、输、配、售环节应当从价格和财务核算上先行分离,梳理价格结构,明晰成本费用和交叉补贴的水平,逐步过渡到独立的价格形态。...从我国目前的实际看,笔者认为输配电网暂时不要从体制上分开为妥,应该从价格和财务核算上先行分离独立。同理,售电环节是公共服务性质的,是可以从体制上分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