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18-12-25
第二十二条乡、镇或者工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二)未按时完成淘汰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任务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单位环境信息:(一)列入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