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在线2019-08-02
草案基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立法目的,扩大了国家有关文件表述的农村生活污水的范围,将其定义为包括三个方面的污水,即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2019-07-23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收集、运输、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办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