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电网报2025-09-11
据介绍,国网东北分部将在“统一市场、两级运作”体系框架下,继续完善区内省间市场,推动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省间交易双向互动。
来源:黄师傅说电2025-09-10
在一些历史和局部范围内,我们还会发现替代品的存在,甚至新型经营主体“虚拟电厂”,其实也是一种衍生出的电力替代品。
来源:吉林省能源局2025-09-10
满足调频市场准入条件的竞价燃煤机组、新能源场站应当参与调频市场报价;新型经营主体按日自愿参与调频市场。...新型经营主体日前出清方式:独立储能:现货市场运行期间,申报参与调频市场的独立储能不再参与现货市场出清,日前充放电计划为零。
来源:甘肃能源监管办2025-09-10
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经营主体范围包括:(一)依法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包括豁免范围内)的省内发电企业(包括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光热等),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5-09-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和《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
来源:四川电力交易中心2025-09-10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9月9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四川电力交易平台省内现货申报功能操作手册v2.2,同时发布温馨提示:1、请各发电企业或者新型经营主体,需要注意自己在交易平台注册的机组或者单元信息的准确性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5-09-09
二、关于完善市场机制2024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明确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鼓励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
1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鼓励配电环节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明确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内涵和市场地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2025-09-09
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是指满足电力市场要求,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的主体,主要包括火电、水电、新型经营主体等可调节资源。...其中《蒙东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到,调频辅助服务提供者(下文简称“调频单元”)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车网互动运营企业等
来源:北极星电力市场网2025-09-08
(四)新型经营主体:明确中长期身份地位同等“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新型经营主体的中长期市场身份,并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可谓重大利好。
来源:甘肃能源监管办2025-09-08
第六条 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车网互动运营企业等)。...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是指满足电力市场要求,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的主体,主要包括火电、水电、新型经营主体等可调节资源。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2025-09-08
经营主体包括满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等。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5-09-05
一是出台《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优化新型经营主体市场注册,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电能量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来源:中能传媒研究院2025-09-05
此外,内蒙古电力多边市场还纳入了28家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包含13家电网独立储能。(一)电力中长期交易内蒙古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包括年度交易、月度交易、月内交易(d-2)、新能源交易。
来源:北极星电力市场网2025-09-05
新型经营主体:独立储能以交易单元为申报单元参与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额定功率应不低于准入值5兆瓦,额定功率充放电持续响应时间不低于准入值2小时。...新型经营主体:初期,独立储能通过“报量不报价”的方式自主决策充放电功率曲线在日前现货市场中优先出清,虚拟电厂通过“报量不报价”的方式自主申报用电负荷曲线在日前现货市场中优先出清。
来源:飔合科技2025-09-04
01现货规则解读中长期电力市场参与蒙东电力市场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的市场主体除开满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外,还包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等。
来源:正泰安能2025-09-04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民营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结合自身优势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建设和运营;《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09-04
附件名词解释1.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是指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可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2025-09-04
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电力市场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国网西南分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地方电网企业,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新型经营主体:为规范电力市场结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