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2023-12-19
结合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及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以襄阳市境内饮用水源保护区、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人口居住集中区域,汉江干流两岸5公里内、汉江主要支流两岸3公里内等重点流域区域,以及生活污水引起的农村黑臭水体所在村庄为重点
来源:永济市人民政府2023-11-17
规范生态保护红线,贯彻实施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等工作标准。开展黄河流域堤防建设、水库除险加固、河道整治、滩区治理等工作的标准制定和实施。
来源:昆明市司法局2023-10-17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来源:晋城市人民政府2023-09-21
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等多种手段上,监督实施现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一步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强化生态环境管控,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事项选址等工作中制定标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
来源:达泽环保2023-08-02
特别是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这种危害更为明显。污泥干化废水处理有什么意义?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2023-07-27
将境内宁河供水站和宁河北水源地2个地下水型地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56个千人以上农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实现城镇及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更完善。
来源:江西新余仙女湖区党政办公室2023-07-25
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涉及其他明确禁止建设区域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3.违反国家和上级水利部门政策,涉及河道、湖泊、水库等明确禁止水面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4.涉及军事设施、饮用水源保护区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3-07-20
第十六条本《裁量权规定》所称“环境敏感区”,指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和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人居敏感区。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07-04
“一片”为沿江沿海呈片状集中分布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与饮用水源保护区;“多点”为陆域呈点状分布的森林公园、生物栖息地等区域。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3-06-29
截至目前,长江经济带88.2%的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完成定界立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治理成效得到巩固,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稳步推进。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2023-06-02
2.在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得新上取水型地热能利用项目。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3-05-06
聚焦赤水河流域、乌江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域流域,重点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中心村、城乡接合部、旅游风景区,加强与传统村落、特色田园乡村示范试点建设等相衔接,因地制宜开展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来源: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2023-04-25
4月24日,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湛江市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须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
来源:湛江市发改局2023-04-25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须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避开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须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避开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3-03-27
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制度。加快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做好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3-03-14
完成乡镇水源保护区划定,推进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等。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和工程运行管理水平。...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设立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3-03-10
持续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新乡段)两侧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完成全市58个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3-02-22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加强监管,地方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逐步开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立、治”工作,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来源:莎车县人民政府2023-01-11
按照“严格控制区内不得进行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的要求,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存在难以防治的矿山安全隐患的区域、城市规划区、重要交通干线两侧两百米距离以内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