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2026-07-07
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放射源、涉危涉重企业等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预报预警和防灾减灾能力。加强气象、海洋、水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提升极端天气、海洋灾害等风险预报精准度。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2026-07-02
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地表水保护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等。3.土壤污染防治。
来源: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局2026-07-02
到2030年,长江丰收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稳定保持100%。稳步推动水生态修复。按照市级要求,配合开展河湖水生态调查评估。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6-06-26
其他地区稳步提升,全国99.8%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大大提升了风险防控能力。...同时,正加快推动《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制修订,着力构建“十五五”时期精准科学依法保护水源的长效机制。
来源:聊城市生态环境局2026-06-25
强化危险废物、重金属等重点领域以及化工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风险防控,提升环境风险预警数字化水平。全面推行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一河(园)一策一图”,深化环境应急演练。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2026-06-22
聚焦采矿、化工、畜禽养殖、尾矿库、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工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六冲河、赤水河等重点区域流域,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26-06-18
及时修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资源储备,提升应急监测能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6-06-16
到2030年,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成效进一步提升。稳步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来源:新华社2026-06-11
持续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重要江河湖库系统治理和生态保护,实现化学需氧量、总磷排放量分别下降6%,基本完成重点流域海域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方面,设定量化目标,包括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降至27微克/立方米以下,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现化学需氧量、总磷排放量分别下降6%,推动200个左右城市开展“无废城市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6-06-09
将水源地执法纳入全省年度执法计划,推进以三湖两库为重点的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执法检查。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2026-05-29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建设,基本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地表水考核断面、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保持100%,美丽河湖建成比例达70%。深化净土保卫战。
来源:延安市人民政府2026-05-28
各级支流无劣ⅴ类断面,县级以上城市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0%达标。城乡污染物排放有效控制,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重要河流(湖库)生态流量和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提升。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2026-05-22
建设美丽河湖,地表水国考断面优良水体比例、省考断面优ⅲ水质比例完成省定目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75%。——生态系统优化持续推进。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网2026-05-21
持续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确保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来源:金昌市人民政府2026-05-19
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全力做好水源地保护,统筹推进县级、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加强工业园区、城镇、农村污水日常监管和深度处理;加强重要河湖库系统治理和生态保护
来源:楚雄市人民政府2026-05-12
全面推进水源地环境整治,持续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强化水质监测,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严控地下水超采。...全市森林覆盖率达69.78%,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优良率保持在99.5%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100%,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达98%,龙川江西观桥断面水质年度综合评价为ⅲ类,生态文明乡镇
来源:罗甸县发展和改革局2026-05-11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优化,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动态保持在99.5%以上,地表水及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达100%,生态环境质量稳居全省前列。
来源:大姚县人民政府2026-05-09
完善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确保国控省控断面及县乡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巩固净土保卫战。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6-05-07
新建(含迁建)、改扩建项目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或其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得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不得位于长江干支流及重要湖泊岸线1公里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