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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哈尔滨印发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及运营管理办法!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5-01-13

      第二十七条 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的,充换电设施产权人及运营人应当向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平台上动态更新。

      来源:深圳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11-25

      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所有权人应于30日内向龙华供电局办理销户手续,及时设立设施设备,并将有关信息在市级平台进行登记。

      广东开平: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

      来源:江门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2024-10-21

      第二十三条充电设施不再运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设施,并于当月将设施拆除信息上报市发展改革局。

      《浙江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

      来源:浙江省发展改革委2024-09-24

      第十七条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换)电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告知县级充(换)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并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自用充电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来源: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05-10

      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应在30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平台进行登记。

      来源:苏州工信局2024-02-19

      充电设施不再运营的,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安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公示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2023-12-13

      第三十条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及时拆除充换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应于当月将设施拆除信息报属地能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11-28

      第二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产权所有者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省级平台报备。拆除过程中造成的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2023-11-17

      公共充电设施确需拆除的,所有权人应提前告知属地城乡建设部门,并办理拆表销户手续;自用充电设施拆表销户数据由电网企业按季度汇总并报属地城乡建设部门。(三)服务管理。

      来源:深圳发改委2023-10-18

      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应在30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平台进行登记。

      来源: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10-16

      第十八条 (迁改拆除)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告知地方牵头部门,并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自用充电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重庆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重庆市经信委2023-09-20

      第九条 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的,充换电设施产权单位及运营单位应向电网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监测平台报备。

      来源:阳泉市能源局2023-08-22

      (九)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运营企业应当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换)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应于当月将设施拆除信息报属地能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来源:柳州市人大常委会2023-06-26

      草案规定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终止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充电服务企业应当向供电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基础设施。...第二十三条 【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退出】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终止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充电服务企业应当向供电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基础设施。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2023-05-16

      第二十一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运营企业应当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换)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应于当月将设施拆除信息报属地能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来源:四川省发改委2023-04-10

      第二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产权所有者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省级平台报备。拆除过程中造成的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来源:上海市政府2023-02-16

      独立报装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应当向电力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第十五条(信息公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库)入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充电设施相关信息。

      来源:北极星碳管家网2023-01-18

      充电设施不再运营的,须向项目备案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并获得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及时拆除充电设施。4、强化智能服务平台管理应用。

      来源:湖南省发改委2023-01-16

      充电设施不再运营的,须向项目备案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并获得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及时拆除充电设施。4、强化智能服务平台管理应用。

      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01-13

      充电设施不再运营的,须向项目备案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并获得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及时拆除充电设施。4、强化智能服务平台管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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