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5-04-18
、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替代削减或者排污权交易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出售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四)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02-10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履行依证排污责任,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2026年起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四)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5-01-22
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四)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12-27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相关便利;(二)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
来源:包头人大2024-12-23
第二十五条钢铁、有色、化工、火电、稀土、晶硅、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12-16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可以作为开展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的依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当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来源:安徽人大2024-12-09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12-05
严格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排放水平进行预测和评价,在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来源:宁夏人民政府2024-12-05
来源:内蒙古人大2024-12-04
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来源:宁夏生态环境2024-12-03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2024-11-22
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实施重点污染物3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向重大发展平台、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工业园区、战略性产业集群倾斜。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4-11-05
(四)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周边环境影响以及相关环境风险分析。...(三)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殊时段的限制排放要求。(四)信息公开要求。(五)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11-04
第三章激励措施第八条对于达标单位,给予以下激励:(一)对企业申请的环保行政许可事项予以支持,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二)优先推荐环保科技项目立项;(三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11-04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履行依证排污责任,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2026年起须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
来源:内蒙古人大2024-10-10
第三章防治污染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来源:云南人大2024-10-08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2024-09-19
在可核查、可监管的基础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量替代;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改善质量目标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实施减量替代。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24-09-19
,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或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市(州)、县(市、区),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含项目,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新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划实施区域
来源:大连生态环境2024-08-30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