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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5-02-11

      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严禁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将危险废物用于危害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的生产生活活动。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2024-12-30

      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绿色产业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与绿色金融联动。

      南昌:到2027年基本建成“无废城市”

      来源:南昌市政府2024-12-27

      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来源:赣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12-13

      第二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来源:内蒙古人大2024-12-04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来源:宁夏生态环境2024-12-03

      第二十五条国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优化、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建设规划(2025-2029)》征求意见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4-10-30

      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化工作建设,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通用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修复技术指南等标准;2.环境健康管理

      来源:成都人大2024-10-29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环境安全的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10-21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位(以下称投保单位)、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以下称承保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三)鼓励本市从事涉及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及石化、化工等高风险行业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来源:内蒙古人大2024-10-10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来源:云南人大2024-10-08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2024-09-12

      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探索构建“绿色保险+银行信贷+生态产品”的绿色金融服务模式。责任单位:河南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2024-09-11

      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探索构建“绿色保险+银行信贷+生态产品”的绿色金融服务模式。责任单位:河南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2024-09-11

      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探索构建“绿色保险+银行信贷+生态产品”的绿色金融服务模式。责任单位:河南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08-26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探索区域性项目金融支持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推进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稳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三十九)强化科技支撑与数字化应用。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2024-08-21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来源:中共四川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2024-08-15

      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传统绿色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产业、绿色建筑等领域创新绿色保险产品。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08-14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探索区域性项目金融支持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推进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稳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三十九)强化科技支撑与数字化应用。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2024-08-14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探索区域性项目金融支持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推进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稳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三十九)强化科技支撑与数字化应用。

      来源:吉安市人民政府2024-08-13

      第十二条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服务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做好承保理赔和防灾减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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