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中市人大常委会2022-05-24
第二十三条 【河道保护】未经批准不得在漳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二)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三)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