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03
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形态和色彩。
来源:红网2017-12-25
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二条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九条门面招牌、楼宇墙体、项目围挡、大型立柱、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03-08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外立面的管理和处罚)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计造型、装饰风格、色彩适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来源:绵阳人大2016-07-29
第八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来源:通辽日报2016-07-04
第十二条 设置的架空管(缆)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缆)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第二十一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道路功能,确定禁止、限制、允许设置便民市场的街区范围、经营范围。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便民市场的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