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2-01
第二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应当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存十年。
来源:聊城人大2023-12-27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来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2023-12-13
第十一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监督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检查,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2023-12-08
运抵的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接受人应当及时告知移出人,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同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2023-10-19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