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2-16
第六条 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情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否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二)污染物排放去向是否为环境敏感区;(三)污染物是否造成土地、植被、水体、景观等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生态环境部通报的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十位的城市建城区以及地级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排名后十位城市的考核断面所在水体等特定地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三)在案件查处中以拖延、围堵、滞留行政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的;(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