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发改委2025-12-31
为适应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需要,支撑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发展,保障大电网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服务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用电需求,现就促进电网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2025-12-01
积极适应交通用能新变化,省内440余座加油加气站实现多种能源综合供应服务。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2025-11-27
来源:北极星氢能网综合2025-11-10
项目投运后,预计年纳税超300万元,新增80余个就业岗位,为周边市民提供优质能源供应服务,更能进一步完善西樵新能源基础设施配套,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带动区域经济增收创收。
来源:四川能源发展集团2025-11-10
公司将继续发扬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作风,力争年内实现全面投产达效,为优化区域能源结构、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四川能源力量!
来源:湖北省发改委2025-10-29
对电力系统提供的稳定供应服务,按照发改价格〔2025〕1192号文要求公平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10-29
来源:西北电力设计院2025-10-22
刘增强在致辞中表示,作为国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重点工程,同华轩岗二期项目对改善山西煤电供应、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意义重大。此次签约,是晋控电力与西北院深化互信、共谋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5-10-14
、服务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省间现货是外来电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浙江电力供需形势,浙江将临时外来电采购作为关键抓手,通过优化采购时序、灵活调整购电规模,在确保采购成本合理可控的前提下,持续加大省间电力现货采购力度,保障高峰时期用电需求,有效保障电力稳定供应
来源: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2025-10-14
航天氢能于2020年5月发起成立,拥有二十余年燃料电池技术积淀,专业从事氢电成套装备供应服务。
来源:中建六局七建公司2025-10-11
这不仅对优化区域能源结构、保障电力安全供应、服务“双碳”目标实现具有显著意义,还能积极促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乡村振兴,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共赢。
来源:北极星电力市场网2025-10-09
文件明确,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电力系统提供的稳定供应服务,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不缴纳稳定供应保障费用。
来源:黄师傅说电2025-09-30
稳定供应服务对应也分为归责于电源的调节费用和归责于电网的通道保障费用,权利为可收取的系统运行费和输配电费。...参见1192号文(1):权责匹配下的稳定供应保障费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稳定供应保障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电力系统提供的稳定供应服务,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5-09-24
电力行业承担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服务新能源发展重要使命,还将承接其他行业电能替代带来的碳排放转移,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基础上,要强化源网荷储各环节协调互动。二是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是重中之重。
来源:鄂电价格2025-09-15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电力系统提供的稳定供应服务,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不缴纳稳定供应保障费用。 (一)输配电费。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09-12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电力系统提供的稳定供应服务,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不缴纳稳定供应保障费用。(一)输配电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电力系统提供的稳定供应服务,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不缴纳稳定供应保障费用。就近消纳项目平等参与电力市场。
文件明确,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电力系统提供的稳定供应服务,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不缴纳稳定供应保障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电力系统提供的稳定供应服务,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不缴纳稳定供应保障费用。(一)输配电费。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2025-09-05
请问,在“十四五”时期,湖北能源是如何发挥“顶梁柱”“压舱石”作用,通过不断做强做优做大,保障能源供应、服务支点建设的?谢谢!
来源:河源市司法局2025-08-28
第二十五条【安全供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安全供电,保障其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电力供应服务。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2025-08-21
分析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通过直接拒绝、故意拖延等方式,拒绝为交易相对人提供供应服务;(二)通过故意延迟或者停止供应等方式,拖延、中断为交易相对人提供供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