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宣城市司法局2019-07-23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管理责任人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19-07-21
因此,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