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排污许可技术交流2021-02-22
5.自2021年3月1日起,不再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四)(五)两项规定。...3.法律法规并未就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排污许可事项变更期限作出规定,但一般应在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变化生效前完成。
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2021-02-22
排污许可额度作为排污权客体的理由在于排污许可额度符合作为私权利客体的下列要求:1.排污许可额度具有价值性价值性可以体现为有用性和稀缺性两方面。...3.排污许可额度具有独立性首先,排污许可额度的存在并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载体,与环境容量难以同其载体分离不同,排污许可额度并不依附于其他载体而存在。
来源:新华网2021-02-20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排污分类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对企业实施环境信用监管……2021年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明确,可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王灿发认为,这一规定避免了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1-02-20
对进入市政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废水进行排查,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生活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并确保达标排放。
来源:环保圈2021-02-20
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支持服务重大国家战略生态环境保护,强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加强长江大保护,加快建设粤港澳美丽大湾区,强化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
来源:中国水星2021-02-20
政策红利引导水务行业发展自从习近平主席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后,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对水行业十分重视,相继出台了多项有利于水务环保行业的利好政策,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来源:嘉兴发布2021-02-20
在产废环节产废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电子台账,依法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等有关信息,对运输、贮存、利用、处置企业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来源:闽北日报2021-02-20
通过本次普查,摸清了全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分布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了涵盖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的南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统一数据库,普查成果将应用于总量减排、排污许可、污染防治、环境监管等方面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1-02-20
产废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嘉兴市一般工业固废信息化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中填报固废电子管理台账,依法如实记录固废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对运输、贮存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2021-02-19
全面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推进流域综合管理,强化河湖长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02-19
详情如下:公开信各排污单位: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2021-02-19
来源:光明网2021-02-19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在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表示,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其中重要一点就是要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规范化,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民事、行政公益诉讼。
来源:华龙网2021-02-19
将继续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试点,加快构建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02-18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各类工业园区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一库一策”治理尾矿库。优化黄河流域生产力布局,开展沿黄河流域工业园区(开发区)低碳创建工作。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2021-02-18
来源:陕西生态环境2021-02-18
目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全文如下: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全省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