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2022-04-15
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2-04-14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4-13
目前我省有625个疑似污染地块已完成污染状况调查,对确定存在风险、人体健康不可接受的10个污染地块纳入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国环境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方案》中提到了要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特别是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成为管理的重点。请问,管控的具体举措有哪些?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4-11
表2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注:1重点建设用地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鼓励在编制涉及城市更新的详细规划时,督促相关当事人对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来源: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2022-04-11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2-04-08
严格县城用地准入管理,确保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重点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4-08
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为重点,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2-04-06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2-04-06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4-06
深入落实袍江印染、化工等工业企业退役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拟开发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以及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污染地块修复工程。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2-04-06
列入《名录》的地块应依法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4-02
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合理规划地块用途和开发使用时序,在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提交审议前,依法依规完成相关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2-04-02
夏正芳说,为把好污染土地再开发利用的准入关,条例要求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拟作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的地块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3-29
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强工业源防控。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强化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2.重点建设用地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3.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2021年5月红线评估调整后自然资源厅下发数据,待红线面积公布后,以正式公布面积和比例为准。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3-28
土地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和储存场所用地的,变更前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2-03-28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3-25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简称《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禁止开工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2-03-15
列入《名录》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2-03-12
三、有关要求(一)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1.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