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5-12
加快“散乱污”企业处置,依法依规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方式分类施治。优化产品结构,引导企业开发高性能、高附加值、绿色低碳的新产品。
来源:广东省工信厅2022-05-12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分别不同情形,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和智慧监管平台,加强对矿山、矿区、重点区域动态监测,常态化严厉打击盗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浪费水资源、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特别是政府已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或擅自生产的违法行为
来源:广东省工信厅2022-05-11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5-10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5-07
第三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企业或者石材加工经营者在矿产开采、石材加工中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来源:珍环社2022-05-06
第八十三条第(三)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05-06
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5-05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水泥、...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5-03
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视扬尘污染状况相应责令关闭或停产整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2022-04-28
现场查明上述原因后,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治。...在该案件中,通过对园区及附近道路进行全覆盖的走航监测,排查出了tvocs浓度异常点位,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对该涉案企业进行了查处,并责令企业于1月11日至21日停产整治。
来源:玉环市人民政府2022-04-26
排查出全市共有金属熔炼企业800多家(产能累计约60万吨),自2012年开始,按停产整治、限期搬迁、打击取缔等进行分类处理。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4-26
4.已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5.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4-22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在线监控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
来源:环保工程师2022-04-18
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04-15
故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04-14
要安排专人与有关企业深入对接,明确问题整改的时间表和任务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改造任务,对逾期无法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球团企业要坚决予以关停淘汰,对在12月底前未能按时完成煤炭集运站无组织治理的企业要停产整治
来源:中国环境2022-04-13
《指导意见》明确,针对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加大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惩重罚,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
来源:金华生态环境局2022-04-13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