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4-09-24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水泥企业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鼓励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通过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等方式自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主要排放口和焦化企业燃用煤气的管式炉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验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增加氨污染因子自动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