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2021-11-19
2020年6月,长三角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共同签署了《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工作备忘录》,出台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性文件,指导三省一市协同开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
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2021-11-18
不构成刑事犯罪,则按照目前的理解,处置费用为0.1吨*3000元/吨=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照二十万元计算,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1-11-18
2021年7月6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1-10
第七条 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满足“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二)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三)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
来源:山东环境2021-11-03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反行为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11-03
推动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法规、规章,推动出台《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完善《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1-03
使被举报对象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按当次罚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按照该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上限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不予处罚的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1-01
来源:山东环境2021-10-28
鉴于该企业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经集体研究,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该企业从轻处罚,处罚款46.9988万元。...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0-27
其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属于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精神,切实保障失信主体权益,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积极修复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
来源:山东环境2021-10-15
来源:漳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10-13
实行“轻微违法行为 不(免)予行政处罚” 严格遵循《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对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初次违法企业,从轻、减轻处罚;对8类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清单管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且能及时改正的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0-12
一、准确把握免予处罚适用范围《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豫环文〔2020〕177号)明确了8项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0-11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0-09
全文如下:藏环发〔2021〕77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各地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和监督,结合我区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09-30
第十条 正面清单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15日内移出正面清单:(一)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二)逾期拒不完成限期改正要求的;(三)拒不执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四)相关责任人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09-18
第五条(编制方式)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掌握的环境风险隐患、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环境犯罪等信息,综合开展企事业单位正面清单评定工作。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1-09-18
2021年7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有关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