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1-07-07
第四十二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第一百一十五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记录、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07-07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监督检查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本省执行的排放控制标准。...石化、有机化工、电子、装备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服装干洗、汽车维修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溶剂,在密闭环境中进行作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备和废气收集系统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1-07-07
探索建立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保障中心,依托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移动医疗废物应急设施保障中心,平时储存,战时应急。
来源:深圳人大2021-07-07
第四十二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记录、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07-02
相关部门机构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十六条 【联合奖惩】各有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06-29
该《办法》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等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将既多且散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梳理整合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1-06-23
目前部分失信惩戒措施已经开始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随着信用记录体系的完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使企业“处处受限”。9.产废单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全程性责任有哪些?
来源:《中国电业》2021-06-18
1.2“三同时”源头管理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知“三同时”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垃圾焚烧电厂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使用。
来源:应急管理部2021-06-15
应急管理部已联合住建部等部门推动各地区全面摸排使用燃气的集贸市场、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尽快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切实解决影响燃气安全突出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来源:环保工程师2021-06-06
1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清理作业条件的,应将作业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发包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
来源:博晟安全2021-06-04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来源:北极星氢能网2021-05-31
一、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持续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2021-05-31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1-05-31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2021-05-31
来源:环保产业法律实务2021-05-24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明确为其法定义务
来源:环保工程师2021-05-19
来源:苏州市应急管理局2021-05-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加氢站和氢燃料汽车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予以控制,防止事故的蔓延,有效地组织抢险和救助,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来源:冶金安全环保2021-04-29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评估等工作,督导工业企业定期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并适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来源:智叟视角2021-04-25
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不再对运输工具单独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3.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场所面积或垃圾产生量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