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20-07-27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汉江流域省际水环境保护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与汉江流域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水环境信息共享,开展水环境监测、...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具体包含下列内容:(一)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二)水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三)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总体情况;(四)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五)流量监控和动态调度情况;(六)水环境监测以及水污染防治执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