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人大之声2021-11-03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的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县(市、区)之间采用资金支持、对口协作等方式进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推动大数据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应用,建立人防、技防、联防的工作格局;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