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2-14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2019年10月29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