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嘉兴市生态环境局2023-02-03
(二十)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惩戒,推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以及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和评价程序,通过“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应用(以下简称“应用”)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官网、公众号、媒体等渠道发布评价结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