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2022-10-09
成立贵州省推动复工复产复市促进经济恢复提振督导帮扶工作组,研究复工复产复市重要工作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服务指导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分区分级制定复工复产复市计划,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来源:永城市人民政府2022-10-09
加强监督考核,强化专项监管,完善长期监测、滚动调整和动态评估机制,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中期评估,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建立高效透明的能源规划实施监管体系,重点监管规划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实施闭环管理,确保规划落实到位。
来源:东源县人民政府2022-10-09
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动态监测,综合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完善能耗双控考核措施,增加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考核权重,加大对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统筹目标完成进展、经济形势及跨周期因素,优化考核频次。
来源:广州市工信局2022-10-09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动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责任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政策合力。(三)加强宣传引导。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10-09
来源:山西能源局2022-10-08
积极跟踪光伏产业链推进情况,定期进行阶段性评估,检查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分析行动计划实施效果,及时查找和解决问题。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10-08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将辖区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制定并落实全覆盖核查工作方案;对核查发现的规划环评落实方面的问题
来源:东丰县人民政府2022-10-08
加强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对年度落实情况进行评价,研判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及时调整更新有关指标,形成规划的动态管理机制。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2-10-08
规定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加强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管,明确海上光伏项目退出机制,持续性开展生态监测和修复。...13.光伏项目经批准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海域使用权人严格按照控制指标要求开展施工建设,将控制指标落实情况作为项目用海监管的重要内容。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10-08
建立“无废城市”监督考核体系和评价指标,压实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将“无废城市”建设成效纳入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强跟踪调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10-07
加强对市、县环保执法队伍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的监督,合理调配执法检查力量,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10-03
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深化例行督察,强化专项督察,优化派驻监察。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常态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四不两直”暗查暗访。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10-01
强化碳排放达峰跟踪评价考核,建立市级碳排放达峰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对各县区碳排放达峰行动落实情况开展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地方政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持证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设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防渗漏措施等内容,并检查其执行报告、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2022-09-30
落实国家部署,加快建立以碳排放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碳排放控制制度,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关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研究制定全省碳达峰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
来源: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22-09-30
市县检查要详细记录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发现的隐患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重点排查内容包括15个方面,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危险岗位人员应急处置训练情况;“消地协作”开展重大危险源督导检查情况;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联合检查情况;重点环保设施评估检查情况
来源:国家核安全局2022-09-30
(二)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发文处理与落实情况检查组核查了营运单位针对国家核安全局经验反馈发文的处理与落实情况,重点核查了对国核安函〔2019〕56号、国核安函〔2021〕77号、国核安函〔202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