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2024-06-24
第四条【政府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规划编制】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