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4-09
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定期公开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和成效。加强宣传报道,鼓励公众参与,形成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
来源:天津生态环境2020-04-09
为加强社会监督,实现扬尘污染防治社会共治,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将在微信公众号对各类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及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进行公开曝光。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4-08
日前,黄山市发布关于对全市钢铁行业相关企业开展社会监督的公告,涉及钢铁企业14家,具体如下: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在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4-08
制定实施落实企业环境治理责任的措施,督促企业加强环境治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环保问题及时发现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组织生态环境部门与新闻媒体拍摄环保警示片。
来源:邵阳市生态环境局2020-04-08
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结果、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0-04-07
(四)加强社会监督利用新媒体等宣传途径,广泛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手段,及时曝光危险废物典型案例。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4-07
第六十九条【政务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及时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条【环境信息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其他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2020-04-03
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政府、社会公众监督多管齐下,要求企业除与监管机构保持良好关系外,还应认识到社会监督的趋势,与环保组织、新闻媒体、社区公民等企业环境管理的利益相关方建立良好的沟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2020-04-03
九、公示发布媒介: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该项目采购预中标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0-04-02
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监督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4-02
厂区的大气污染物防控效果采用“排污口在线监测”、“厂界颗粒物在线监测”、“厂区周边空气质量在线监测”三道在线监测手段实施监管,监测数据公开于厂门口大屏幕及上传生态环境信息化监管平台,同步接受监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市生态环境局要求纳入名录的各重点排污单位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和双随机执法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020年沈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04-01
第7条明确纳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公开其环境信息以及便于接受社会监督有关信息,并鼓励其他建筑施工单位参照公开上述信息。第13条明确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对建筑施工噪声的信息化监管。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0-04-01
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监管服务,采取告知承诺、举报奖励、约谈约访等办法,运用社会监督力量,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0-04-01
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与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自行监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2020-04-01
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初步形成。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基金计提与使用情况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