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4-16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第四节工业及其他污染防治第五节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