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发改委2020-10-23
转供电主体应按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计收电费,但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其它终端用户分摊。...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国有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不彻底,落实整改不到位,继续实施违规加价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新华网2020-10-23
一些商场、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威胁用户:“如果把电费降下来就涨房租。”...督查发现,部分转供电主体以设备管理费、公摊能耗费、空调费、消防泵房费、电梯费以及峰谷差、电损线损、公用照明、人员服务费用等名义,搭车收费。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0-23
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计收电费;执行两部制电价、峰谷电价等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可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向终端用户计收电费。
来源:新华社2020-10-23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0-23
三、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计收电费,但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其他终端用户分摊。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0-10-22
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学习电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规守法经营。...青海省发布关于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10月20日,青海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称严格执行电价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2020-10-22
各方面通力合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大部分转供电主体已将相关政策落实到位,但仍有小部分转供电主体置若罔闻、明知故犯、我行我素,甚至拒不改正。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2020-10-22
按《通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关注连续两个月红码的转供电主体,对存在疑似不合理加价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转供电主体及时介入调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2020-10-21
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学习电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规守法经营。...青海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称严格执行电价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详情如下:青海省关于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全省各转供电主体:为贯彻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部署和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
来源:湖北省发改委2020-10-21
对于具备改造条件的转供电主体,要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对于改造意愿强烈、产权关系明晰的转供电主体,要优先安排改造。...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之和以不超过同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学习电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规守法经营。...二、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于2020年11月1日之前对自营及办公用电加装表计计量,不得向其他终端用户分摊和转嫁自身用电。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20-10-21
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属地转供电主体再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指导、督促转供电主体限时足额向终端用户清退加价收取的电费,依法依规查处不合理加价行为。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0-21
来源:上海发布、北极星储能网2020-10-19
电力公司在收费开票时清晰标注有关说明,转供电主体要依照电费账单优惠金额限时传导到终端用户。同时,要求转供电主体做好自查自纠,必须及时足额传导降电价红利,否则将承担违法责任。二是明确了降电价传导期限。
来源:央视网2020-10-19
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该物业公司为二级转供电主体,其向上级转供电主体支付电价约为1.2元/度,最终到达商户的已经是经过两次加价的“三手电”。
来源:央视网2020-10-16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20-10-12
(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推广“转供电费码”大数据服务,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打通电价降低“最后一公里”,督促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将电费减免的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2020-10-12
执行两部制电价、峰谷电价等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可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平均电价指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除以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