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电力交易中心2025-09-16
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所有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经营主体均应参与电力现货市场。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5-09-15
北极星储能网讯:9月1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现货连续运行地区市场建设指引》,其中明确提出:鼓励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用电侧主体“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竞争,探索按节点
来源:电联新媒2025-09-15
“鼓励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现货市场机制”是1171号文的一大亮点,文件明确推动发用两侧共同参与现货市场,鼓励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新型储能等“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竞争,并探索按节点/分区电价申报及结算
就近消纳项目以新型经营主体身份参与市场,因具备更好的调节性能,使得其参与电力市场套利空间更大。而更加准确的发电功率预测、用户电量预测则是保障优秀电力交易策略的基础。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09-12
推动发用两侧共同参与现货市场,鼓励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用电侧主体“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竞争,探索按节点/分区电价申报及结算。支持“电源+储能”作为联合报价主体参与现货市场。
来源:电联新媒2025-09-12
以绿电直连等为代表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凭借其电力电量平衡及调节能力,在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加持下快速发展,成为影响电力系统运行的重要力量,并且其影响力仍在持续扩大。
来源:宁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09-12
第四条 虚拟电厂是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5-09-11
健全市场运营规则体系,结合新能源、新型经营主体入市完善中长期、现货市场中成本补偿、限价等规则,丰富辅助服务品种。
来源:国家电网报2025-09-11
据介绍,国网东北分部将在“统一市场、两级运作”体系框架下,继续完善区内省间市场,推动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省间交易双向互动。
来源:黄师傅说电2025-09-10
在一些历史和局部范围内,我们还会发现替代品的存在,甚至新型经营主体“虚拟电厂”,其实也是一种衍生出的电力替代品。
来源:吉林省能源局2025-09-10
满足调频市场准入条件的竞价燃煤机组、新能源场站应当参与调频市场报价;新型经营主体按日自愿参与调频市场。...新型经营主体日前出清方式:独立储能:现货市场运行期间,申报参与调频市场的独立储能不再参与现货市场出清,日前充放电计划为零。
来源:甘肃能源监管办2025-09-10
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经营主体范围包括:(一)依法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包括豁免范围内)的省内发电企业(包括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光热等),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5-09-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和《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
来源:四川电力交易中心2025-09-10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9月9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四川电力交易平台省内现货申报功能操作手册v2.2,同时发布温馨提示:1、请各发电企业或者新型经营主体,需要注意自己在交易平台注册的机组或者单元信息的准确性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5-09-09
二、关于完善市场机制2024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明确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鼓励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
1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鼓励配电环节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明确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内涵和市场地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2025-09-09
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是指满足电力市场要求,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的主体,主要包括火电、水电、新型经营主体等可调节资源。...其中《蒙东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到,调频辅助服务提供者(下文简称“调频单元”)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车网互动运营企业等
来源:北极星电力市场网2025-09-08
(四)新型经营主体:明确中长期身份地位同等“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新型经营主体的中长期市场身份,并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可谓重大利好。
来源:甘肃能源监管办2025-09-08
第六条 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车网互动运营企业等)。...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是指满足电力市场要求,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的主体,主要包括火电、水电、新型经营主体等可调节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