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3-08-31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新技术研发与创新,推动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量。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08-18
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应当优先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本市存在处置能力缺口的危险废物。...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产业政策、资金扶持、土地保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残渣等综合利用、协同处置项目,减少危险废物填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