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生态环境2022-07-17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违法排污将被处2~2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处,企业进一步落实持证排污、持证管理的要求。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7-14
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省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加大工业领域的排查力度,对发现使用目录中工艺、设备或生产目录中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来源:昆山生态环境2022-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2022-07-13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上下滑动查看更多(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2022-07-13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无锡生态环境2022-0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环保工程师2022-07-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2022-07-10
典型意义:1、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排污可许证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违法排污将被处2-2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排污可许证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违法排污将被处2-2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处,企业进一步落实持证排污、持证管理的要求。
来源:泰州生态环境2022-07-0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7-06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将出台的安徽省玻璃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建材类企业提标改造;已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铸造、砖瓦、胶合板等行业企业,开展整合升级改造示范;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7-05
按职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分别不同情形,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2-06-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06-29
第六十五条【危废产生、运输单位有关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六条【危废经营单位有关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五十万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来源:i常熟环保2022-06-29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2022-06-28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6-28
组织开展全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巡查、执法检查及排污许可证获证情况调查,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来源:许昌市生态环境局2022-06-27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 制生产、停产整治
来源:扬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06-24
处理结果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并向江都区公安部门刑事移送;对受污染河道,会同多部门,及时进行应急处置,控制污染,组织专家制定了治理方案,并按照方案开展了河水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06-24
十三、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6-22
以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煤气锅炉和工业炉窑为重点,开展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对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整治,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