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2023-12-13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监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转运车辆使用后,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清洁。...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如需增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会商,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来源:宜昌市环保信息中心2023-12-11
200吨/日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持续稳定运行。城区建成绿色分拣中心4个、绿色回收站30个,有6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能力1450吨/日。
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2023-12-08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布局和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保障其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