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5-09-29
文件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包括新型储能(电化学储能、热储能)、虚拟电厂、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均需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详情如下:
经营主体包括满足准入条件的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和虚拟电厂等)。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5-09-28
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具有里程碑意义,首次将储能企业明确列为新型经营主体,为其参与市场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础。
来源:江西省能源局2025-09-26
《规则》明确支持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及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并细化了中长期交易分时段计量、现货市场全电量竞价等规则,推动电力资源配置从“
来源:山西省能源局2025-09-24
其中,“响应型”虚拟电厂按照《山西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响应交易实施细则》(晋监能市场规〔2025〕1号)执行;“市场型”虚拟电厂的建设入市、交易管理、运营管理和退出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规定。
来源:电联新媒2025-09-23
《指引》明确推动发用两侧共同参与现货市场,鼓励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用电侧主体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竞争,支持“电源+储能”作为联合报价主体参与。
来源:四川电力交易中心2025-09-23
其中《四川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到,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参与省内中长期市场的经营主体均应参与现货市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09-23
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激发配电环节活力,提升系统调节能力。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破除政策壁垒,培育新能源就近利用的产消融合新模式。
来源:朗新研究院2025-09-23
一般虚拟电厂、独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参数见表4。...新型经营主体视角下主辅协同分析对于一个既能生产/消耗电能量也能提供辅助服务、可靠容量和灵活性调节容量等多种类电力交易产品的新型经营主体(虚拟电厂、独立储能等)而言,实现利润最大化、追求长期投资的合理回报是其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
来源:宁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09-22
根据93号文“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等要求,虚拟电厂应公平参与电力市场,明确虚拟电厂提交履约保函相关管理要求与售电公司保持一致。...2024年9月以来,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先后出台《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
来源:青海电力交易中心2025-09-22
新投产的发电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在满足准入条件参与中长期交易的次月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转市场化交易后,次月起直接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5-09-22
另一方面,《指引》推动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并同步明确了“电源+储能”可作为联合报价主体。
畅通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路径,形成全类型发电主体、全体工商业用户和新型储能、抽水蓄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共同参与的电力市场体系,积极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新格局。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5-09-19
此外,扩大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主体范围,鼓励包括新型经营主体在内的各类主体根据自身特性,以聚合等多种方式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为激活系统灵活性注入新动能,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活力,提高系统灵活调节能力
《指引》一方面要求完善新能源面入市下的现货市场机制,优化日前市场交易组织方式,另一方面要求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在科学评估各类型机组及新型储能可靠容量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5-09-18
《指引》明确指出,“推动发用两侧共同参与现货市场,鼓励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用电侧主体‘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竞争”通过报量报价实现发、用经营主体同权,充分体现用户的用电意愿,激励用户主动参与电网调节
同时,《指引》鼓励包括新型经营主体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确保辅助服务市场能够有效吸纳各类资源参与,从而提升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和灵活性。三是提升零售市场透明度。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5-09-17
区分是否开展日前交易地区的运营方式,对于开展日前交易的地区,以发用两侧经营主体自主申报的量价信息出清和结算,通过日前价格信号激励用户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参与系统调节;另一方面鼓励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用电侧主体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5-09-16
能进一步实现发用两侧共同参与现货市场,支撑新型经营主体和用电侧主体通过“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
适应新能源全面入市要求,提出日前市场交易组织优化方向;通过用户侧主体和新型经营主体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进一步激发用户侧参与市场意愿,激活用电侧调节潜力;支持具备灵活调节能力的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持续提升新型电力系统调节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