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能源》杂志 2009-05-14
“由于《电力法》一直没有得到修改,《电力监管条例》授予国家电监会的法律依据不足,特别是在供电营业区划分、供电营业许可证管理等方面出现法律与法规的冲突”,朱四海称。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2008-09-18
希望电力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力市场准入制度和供电营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对没有办理《供电营业许可证》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应严禁其非法开展供电业务。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06-04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涪陵区新上项目进行电力自备直供的企业未纳入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供电区域,并对公司的供电营业许可证进行了相应变动,公司供电区域原主要为涪陵区部分区域
2006-05-16
长期以来,国家对电力实行专营制度,《电力法》25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2007-08-29
主要是按照现行电力法律法规,没有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向用户供电属违规。...《电力法》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