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梧桐树下V2018-01-25
又如在深南电路反馈意见回复中,环保核查技术报告被用于证明相关公司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已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满足许可排放量
来源:醴陵环保2018-01-24
严把项目环境准入关,2017年,共审批新、改、扩建项目168个,否决不符合城市发展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1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执行率100%,有效遏制污染增量。二是过程严控。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24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云南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实行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网上申报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做好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自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22
(五)行政审批处组织拟订环境影响评价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指南;组织协调有关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市级权限范围内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负责审批市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具体建设项目总量
来源:中国环境网2018-01-22
答:规范适用于环境调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督性监测和委托性监测等监测过程中的二噁英类监测。污染事故中的二噁英类应急监测可参照执行。...》,提出了二噁英污染防治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要求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二噁英排放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二噁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基本控制二噁英排放增长趋势,并提出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充分考虑二噁英削减和控制要求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20
已建成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19
2、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并列入环保三同时验收内容,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来源:绵阳市环保局2018-01-19
日前,绵阳市环保局对关于四川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环保项目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进行公示。...关于四川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环保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1月18日我局拟对《四川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环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18
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适宜的养殖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养殖粪污和病死畜禽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委托第三方对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相应设施.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本标准适用于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半导体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控制与管理。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8-01-17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1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环保部拟对35个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作出审查意见。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第二十九条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除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大连市辖区内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1-15
附件2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沿海、内河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十八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该地区审批新增该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县政府等)(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包含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