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4-11
推进生态水利工程建设,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水利项目建设全过程,实现木兰溪全线景观工程配套防洪工程同步建设。布局绿色新型基础设施,加大铁塔承载资源扩容升级,实现5g基站市内全覆盖。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2022-04-11
第十条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布局、燃气设施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4-08
因地制宜实施初期雨水截留纳管、初期雨水处理设施建设,包括污染源头的治理与控制、污染物在收集、储存与输送、初期雨水处理终端等,实行防洪与面源污染控制并重的城市雨水综合管理。...综合考虑防洪、生态、供水、航运和发电需求,研究库区水位变化与下游水系生态之间的关系,加强重点湖泊生态安全体系建设,提高调蓄能力。实施威宁草海等重点湿地保护恢复工程,加强湿地用途管制。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2-04-08
提升防洪防涝能力。共建长株潭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加快县级城市防洪闭合圈建设,高标准规划建设新城区排涝设施,更新改造老城区排水设施,提升城市快速排水能力,建设防洪防涝预警预报系统,告别“城市看海”现象。
按照县城以上城镇不低于20年一遇、乡镇10—20年一遇,农田及其他1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对承担县城防洪、乡镇防洪或农田防护任务的中小河流河段开展治理。...第一节 加大河流治理力度完善干流防洪体系。聚焦黄河重点河段、重点地区的防洪任务,加强汾河、沁河等河流防洪安全,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调控功能,加强协调联动。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2-04-08
(二)海绵城市建设、城市防洪排涝、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相关地方标准制定情况。...(二)城市建设有关情况简述本市经济社会、人口、用地情况,以及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地下空间建设、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等情况。
来源:云南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2-04-08
4月8日,云南省云县“三河”防洪提升及水生态保护建设项目一期项目(epc)启动招标,标段合同估算价 58248.33 万元,详情如下:云县“三河”防洪提升及水生态保护建设项目一期项目(epc)公告招标概况招标项目名称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2-04-08
(市)主要支流河段防洪堤,力争实现县城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加强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全面实施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完善邕宁水利枢纽及邕江沿岸防洪设施,实现城区防洪标准总体达到200年一遇;加固完善各县
来源:中国环境2022-04-08
水利设施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工程,在防洪防涝、农业灌溉、河道航运、水力发电等重要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镇江市以水利实施名义建设江边酒店,不仅给长江埋下了生态和安全隐患,还损害了政府形象。
“水管家”是以供排水为切入点,作为第三方承担城市涉水系统治理目标和管理责任,对城市供水、排水、管网、防洪排涝、河湖等涉水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并配合地方建立监管资产与水价挂钩的定价调整机制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2-04-07
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十四五”规划城市防洪排涝重大工程项目台账中的各项任务逐一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组织做好项目入库、按时填报项目进展。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2022-04-07
所有设备基础、升压站进站道路、站内道路(参考可研报告道路施工标准)、所有电气设备安装、接线、照明、接地、设备调试及试验、网络通讯、消防设备安装及验收或备案、围墙、大门、局部绿化及硬化、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工程、防洪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2-04-07
积极应对城市内涝,适当提高城市防洪治涝标准,鼓励城市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地建设采用渗水设计。提升基础设施气候适应能力。...加快构建以河道、水库、湖泊和蓄滞洪区为架构的高标准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加强对电网安全运行、采矿、海上油气生产等的气象服务。加强健康与公共卫生适应能力建设。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4-07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2-04-07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4-07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二)完善防洪减灾体系。10.河道治理工程。...(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山东黄河河务局)12.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城市的防洪潮及内涝防治标准提高,以及沿江高速下沉、海滨大道调线、海洋新城建设等外部条件变化后,相应的防洪潮规划未能及时修编调整,宝安区中心海堤工程、大空港海堤工程无法按照规划情况实施,导致城市防洪(潮)
来源:中国环境2022-0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明确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河道管理条例》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