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5-04
坚持静态展示与互动交流相结合,国家统一设计并持续优化水站公众号和app应用,满足公众的环境信息需求。...国家统一设计并持续优化水站公众号和app应用,满足公众的环境信息需求。同时,鼓励各地选择位于城市市区、公园、风景名胜地等人流密度较大区域的水站,打造环境科普文化宣传小站,讲好生态环境监测故事。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5-02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4-28
(四)促进全民治污各级政府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宣传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时按规定发布水环境信息;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开展普法活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行有奖举报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4-27
完善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各地区、各排污单位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并公开环境信息。二、重点任务(一)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控。1.实施重点工业污染整治工程。
严格执行空气质量监测管理制度,每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发布渠道,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将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8-04-27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4-26
4.加强环境信息、宣教和人才队伍建设以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应用支撑为核心,以网络和数据资源建设为重点,增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促进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平台与环境监督管理相融合,整合县区环境信息机构的独立子系统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4-25
造成水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水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法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水污染防治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督察要求,依法保障社会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完善公众参与程序,推动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4-24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市直各部门要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行有奖举报,强化环保宣传,动员全民参与监督,努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水环境治理体系。附件:1.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扩大环境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加快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全要素公开,强化企业环境信息对利益相关者的告知义务,全面公开环境质量信息和环境监管信息,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建立定期和动态相结合的信息发布机制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4-23
排污单位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五)严格检查评估。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2018〕123号)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要求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8-04-23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电视、报刊和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公开环境信息,并在单位门口等显著位置公开实时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4-22
(责任单位:环评科、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完成时限:12 月底前)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开展工业废水排放状况调查,废水直接排环境的工业企业要按照河流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出水全面达到地表水 v 类标准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4-20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4-19
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组织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认真履行自行监测等法定环境保护义务,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来源:中国水泥网2018-04-19
对外更要公共信息(尤其是环境信息)公开准确透明及时,履行水泥企业的社会责任,获得政府和社会公众更多的了解和支持。水泥工业应该而且可以为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多的应有贡献!实践奉献的空间猶为大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