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发改委2020-01-14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按照守信奖励、失信惩罚的原则,将信用评价成果与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等挂钩。
来源:唐山劳动日报2020-01-14
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空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推行财政奖励或惩罚性扣减资金措施;完善健全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继续推进地方环境保护立法,促进新法、新规贯彻执行;完善健全环境经济政策体系,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0-01-14
健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实施)(五)做好资金保障。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1-13
制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标准,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管理机制,实施失信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主动披露制度。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1-10
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
来源:中国环保产业协会2020-01-09
针对自有车队的企业,建立油品使用台账、尿素使用台账、维修保养台账;针对委托第三方运输的车队,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提供服务车辆的排放阶段,并建立第三方运输企业清洁运输信用评价机制。
来源:求是网2020-01-09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依托排污许可管理,实现企业环境准入、达标排放、信息公开、环境保护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环境分类管理、绿色金融、环境保险等一系列政治制度的协同增效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0-01-09
(五)开展绩效及信用评价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建立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开展社会投资主体信用评价(合同履行、从业行为、服务态度、工程质量)和项目效益评价(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来源:新华网2020-01-08
通过建立合肥市能源大数据中心,为城市经济决策、行业规划、环保监测、信用评价、城市治理等方面做出支撑。根据合肥市“省会光伏第一城”的特点,加快城市虚拟电厂试点区建设。
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2020-01-07
公示期限:2020年1月6日至1月10日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和信箱:电话:13873178038电子邮箱:17718056@qq.com通讯地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118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公室邮编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1-06
8.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生态环境影响、纳入环境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从事环境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环境信用评价信息。
第二章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第五条【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信用评价采取分级管理制,分为环保诚信单位、环保良好单位、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不良单位四个等级。...第十六条【信息公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海南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实时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并进行动态监管。
来源: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2020-01-06
3.4商业信誉:(1)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未被住建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来源:中项网2020-01-06
来源:中国环境管理2020-01-03
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惩戒、限制等约束性措施,对信用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予以推介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1-03
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防治责任保险投保范围。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0-01-02
未按时报送或未通过公示的加分项记分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区(县)城管部门将运输企业记分信息报送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0-01-02
具体收费标准,将依据企业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程度、环保信用评价级别等,按照少排放低污染者少付费、多排放高污染者多付费、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12-31
全面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探索实施企业超标排放计分量化管理,定期将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企业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