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2020-12-22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普查...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标准、调查和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第三节建设用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