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合富家2024-06-03
上海品渥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渥物联网”)便是这股潮流中的佼佼者,作为一家备受瞩目的上市公司,品渥物联网以食品品牌的开发、建设为核心,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建立了庞大的销售网络。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4-06-03
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 年,是一家从事综合环境治理的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上市公司。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2024-06-03
maxeon为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其前身sunpower成立于1985年,是ibc电池技术的提出者。
来源:浙江铭安2024-06-03
此次上市公司汇通达与浙江铭安合作签约,是杭宁两地接轨长三角一体化产业协同发展的体现。...此次合作将依托汇通达网络的品牌背书和渠道资源,浙江铭安的专业团队、行业资源以及自主saas平台优势,资源叠加、优势互补,共同打造上市公司板块的绿色能源产业全国运营中心,携手进军分布式光伏以及衍生光储充市场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沪市a股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国投电力”,股票代码“600886”)。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4-05-31
“我们将坚持不懈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在打造世界一流能源上市公司新征程中书写中国神华新答卷。”具体来说,他在文中提出的工作布局长期来看都十分具有先见意味。
来源:湖北联投东湖高新集团2024-05-31
他表示,作为湖北联投集团旗下的省属国企上市公司,东湖高新集团将遵循园区运营的高标准规划、高标准建造、高标准运营要求,充分运用在环保科技城市水环境治理中积累的“四个一体化”经验,即“建设与运营一体化、管网与污水处理一体化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4-05-31
公司已发展成为集产业优势、技术优势、规模优势和管理优势于一体的规范化、集团化上市公司,实现了“生物农药+生态环保+水务运营”三大板块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穗恒运a公告称,公司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 届选举的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十届董事及股东代表监事,并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第十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监事会主席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来源:汇通达2024-05-30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4-05-30
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积极布局固态电池。目前已有数十家上市公司在产业链上下游积极布局,涵盖电池、材料、设备等。
来源:北极星垃圾发电网2024-05-30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是河南投资集团控股的环保上市公司,业务涉及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城市污泥等各类低值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城镇供水、污水、清洁供暖项目的投资、建设及智慧化运营;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及配套产业的投资
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4-05-30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挂牌上市或发行绿色债券等方式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支持能源、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淘汰落后产能。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4-05-30
公开资料显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在深交所创业板成功上市,是一家总部注册于雄安新区的环保新能源上市公司。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2024-05-30
推动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鼓励在杭企业和上市公司开展碳排放信息披露,发布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五)开展“双碳”专题培训,提升领导干部管理能力。
来源:学习时报2024-05-29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电),作为国有控股负责核电项目运营的上市公司,肩负着履行“构建清洁低碳能源生产新体系”重要使命,应积极推进世界一流清洁能源公司建设。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4-05-29
近日,多家电力上市公司发布风险提示性公告。郴电国际公告称,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23日、5月24日、5月2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经核查,公司目前电力交易产品及虚拟电厂产品占公司业务比重较小,其业务规模预计近期内不会有大的变化,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影响较小。公司提醒投资者,谨防热点概念型炒作,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2024-05-29
目前,控股股东已将其控制的铁岭县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上市公司,作为本次资金占用还款的保证;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的常熟市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65%股权的收益权作为还款义务的担保
来源:天津市水务局2024-05-29
到2035年,围绕龙头企业形成一批细分子产业链,在节水材料、智慧节水装备等领域突破“卡脖子”技术,积极培育上市公司,节水产业总规模较2025年翻一番,成为我市优势产业之一;全社会节水水平显著提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来源:中国政府网2024-05-29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