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09-16
珠三角核心区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生态发展区ⅲ类禁燃区扩大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9-16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9-13
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巩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取暖和平原地区散煤清零成效。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9-13
已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9-12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十四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来源:酒泉市人民政府2022-09-01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有序推进城市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全面整治城镇燃煤小锅炉。
来源:北极星垃圾发电网2022-09-01
来源:酒泉市人民政府2022-08-31
来源:酒泉市人民政府2022-08-30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08-23
8.各市县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全省范围内禁止燃用石油焦。建立油品煤炭质量定期抽检机制。
来源:南平市生态环境局2022-08-23
进一步排查现有燃煤锅炉,确保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零,推动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来源:南平市生态环境局2022-08-18
来源:唐山人大2022-08-08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2-08-01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逐步扩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