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2024-10-08
由同一主体负责一体化项目备案以及项目建设的,能够更好地匹配不同类项目间的建设进度,避免不同项目合规手续办理进度不一致的风险,从而实现同步投产的目标;同时能够避免因违反《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直供电...一方面允许在氢能或新能源单一领域内发展的投资人可通过组建联合体方式参与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更有利于市场主体的优化组合;另一方面由不同投资主体分别投资,也有利于风光和制氢两个不同类型项目间的风险隔离,但是在该种情形下,不同类型项目建设进度可能不一致、“直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