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2023-12-13
第十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监督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至少每二日收集一次医疗废物,并根据医疗废物产生情况适当提高收集频次。...第十一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监督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检查,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2023-12-08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合理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