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电力法律观察2026-04-08
随着售电侧的放开,三类主体进入了售电市场:电网企业下属的售电公司(保持原有结算方式)、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自行开展配电区域内电费结算)、以及独立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纯粹代理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号文对售电公司结算机制作出了以下重要调整:一是完全删除了“电网企业承担用户侧欠费风险”的正面表述;二是完全删除了“委托代理结算”的概念;三是明确结算有关要求按976号文执行(第八十条);四是正面赋权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开展配电区域内电费结算和收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