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1-09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和现行《环境保护法》相继确立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以下统一简称流域生态环境考评制度)则是从行为法层面上希冀强化流域统一管理的一种制度尝试。...考核主体发生变化,存在地方变通执行现象,考核的社会参与因没有细化而流于形式;考核对象只有政府而没有党委,实践中存在党纪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相互替代的现象;考核仅仅关注数据等目标的完成,而忽视了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真正用意在于改善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