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弘博报告2020-12-22
受到政府重视、公众关注、媒体热点、环保督查、企业参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或将给垃圾焚烧厂第三方运行监管、考核评价和专项运行等轻资产技术服务业务带来较好的发展机遇。
来源:河南省济源供电公司2020-12-22
建立督办、检查、评估和考核评价闭环管理机制,针对秋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跟踪督导,并对治理情况做好评估和运行监控,促进了198项秋检项目提前整改到位。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2020-12-22
评价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第五十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来源:孝感生态环境局2020-12-21
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来源: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2020-12-17
市内外燃煤发电企业的供电煤耗系数emi、环保排放系数ehi,应根据政府核定的2020年度机组供电煤耗、环保排放综合系数等数据,由市节能减排中心根据相关计算规则计算得出;信用系数exi因发电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机制尚待建立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0-12-17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河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河涌水环境保护目标、河涌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来源:荆州日报2020-12-17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市生态环境状况,五年来,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构建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噪声、生态、辐射等七个方面设立监测点位1433个,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说得清、有依据,为全市生态环境考核评价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0-12-16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0-12-16
6.考核评价:若实际响应容量未达到中标响应容量的80%,视为无效响应;若实际响应容量位于中标响应容量的80%至120%之间,实际响应容量全部计入有效响应容量;若实际响应容量高于中标响应容量的120%,有效响应容量计为中标响应容量的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20-12-16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2020-12-14
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突出对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推动工作落实。
来源:《旗帜》2020-12-14
“十四五”时期要继续将相关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和相关工作落实。
来源:昆明信息港2020-12-13
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0-12-08
第七条 本省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来源:浙江在线2020-12-08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修改为“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三、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修改为“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政府及其负责人”修改为“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来源:国家发改委2020-12-07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地区企业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结合实际建立签订履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十五)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12-04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0-12-03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0-12-03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湿地保护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